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共10章86条。
业内人士指出:新《食品安全实施条例》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条例,它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体现了习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确保了舌尖上的安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有力推动了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提升。同时,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监管实践中一些有效做法也需要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为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了新的修订。
《实施条例》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补充规定了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并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实施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明确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
《实施条例》进一步落实了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范食品的贮存、运输,禁止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并完善了特殊食品的管理制度。
《实施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对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对新增的义务性规定相应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那么,新《实施条例》具体做了哪些修改呢?最值得关注的亮点又有哪些?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指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允许提前实施,但要求企业公开提前实施情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公布到实施会有间隔时间,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能否提前实施,除了GB 19295等部分标准明确说明允许并鼓励提前实施之外,其他的食品标准并没有统一的说法,所以是行业内疑惑的问题,该规定解决了食品企业多年的困惑,对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将会起到突出的促进作用。
《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主要针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确定了企业标准备案相关问题,一,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重申了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必须是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二,企业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这表明食品行业的企业标准必须经过备案才可以使用,其他的声明方式不能代替备案;三,指出企业标准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指出:非食品经营者进行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需要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里,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回收食品定义并规定相应处置方式。《实施条例》还指出,对于回收食品等应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制定名录及检测方法,并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该名录中的物质,并且,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实施条例》则规定贮存即为违法。
《实施条例》对于特殊食品制定了特殊监管要求,内容有:第三十五条,针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料前处理能力的规定;第三十六条,针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按照标准逐批出厂检验的规定;第三十七条,针对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的规定,以及第三十八条,针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命名的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指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指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依托现有资源加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强化考核培训,提高检查员专业化水平。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指出,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检查,并且原食药总局也制定了对于食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以及体系检查和飞行检查的相关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八十条则针对该情况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和治安管理处罚等。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第七十三条则规定了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针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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